前四週我們走過居家、社區與日間照顧三種服務模式,這些服務的共同前提是「個案仍住在家裡」。然而當失能程度加重、家庭照顧量能耗盡,或是居住環境無法滿足安全需求時,住宿型機構就成為延續照顧的重要選項。住宿型機構提供24小時的生活照顧與專業護理,讓無法在家維持安全生活的長者,仍然能在受保護的環境中維持最佳的功能與尊嚴。
台灣的住宿型機構沿著兩條法源體系發展:一條是社政體系的老人福利法,另一條是衛政體系的護理人員法。2017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新設機構統一適用長照服務法的規範,但原先依舊法設立的機構仍持續運作,形成多軌並存的過渡現象。依據國家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24年底全國住宿式長照服務類機構約有1,700餘家,總床數超過11萬床。
主要機構類型
一般護理之家
由護理師依《護理人員法》開業設立,服務對象為出院後仍需護理照護的病人、慢性病人及失能長者。提供24小時護理評估、管路照護(鼻胃管、導尿管等)、傷口處理與用藥管理。每15床須配置1名護理人員,為目前數量最多的住宿型機構類型。
長照中心(養護型)
收住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需協助但無重大醫療需求的長者。以生活照顧為核心,包含起居協助、膳食、沐浴及社交活動。人力以照顧服務員為主,護理人員為輔,每20床至少配置1名照顧服務員。
長照中心(長期照護型)
收住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的長者,服務內容與護理之家接近,但隸屬於社政體系。設置標準與護理之家相當,包含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社工等專業配置,可執行管路護理及慢性病照護。
長照中心(失智型)
專門收住中重度失智長者,空間設計採用小單元照顧模式,每單元約9至16人,配置較高的人力比(照顧服務員與住民比約1:5),著重環境安全(防走失系統、迴圈動線、感官刺激空間)與非藥物介入。
安養機構
服務對象為生活大致可自理的長者,提供住宿、餐食、清潔及社交休閒活動,不執行管路護理等醫療行為。入住門檻較低,類似「長者公寓」的概念,強調社會互動與生活品質。以公費安養(低收入戶長者)或自費入住為主。
榮譽國民之家
隸屬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輔會),服務對象為榮民及其配偶。全國共有16所,多數附設養護或失智專區,部分已轉型為住宿式長照機構。近年逐步開放少數床位供一般民眾申請入住。
類型比較總覽
| 比較面向 | 一般護理之家 | 長照中心(養護型) | 失智型機構 | 安養機構 |
|---|---|---|---|---|
| 法源依據 | 護理人員法 | 老人福利法 | 長照服務法 | 老人福利法 |
| 服務對象 | 需護理照護之慢性病人、失能者 | ADL需協助、無重大醫療需求 | 中重度失智(CDR 2以上) | 生活可自理長者 |
| 管路照護 | 可執行 | 基本管路 | 視機構而定 | 不執行 |
| 人力核心 | 護理人員為主 | 照顧服務員為主 | 照顧服務員、職能治療師 | 生活服務人員 |
| 每月費用(參考) | 約2.5萬至4.5萬 | 約2萬至3.5萬 | 約3萬至5萬 | 約1.5萬至2.5萬 |
*費用為2024年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調查之概估範圍,各機構實際收費因區域、房型、照顧程度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