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三週從制度面、服務面與技術面搭建了長期照顧的知識架構,本週將焦點轉向照顧行為背後的價值判斷。當照顧計畫的執行涉及個案的自主意願、家屬的期待與專業的規範產生衝突時,長照人員該依循什麼原則做出決定?這正是倫理學在長照場域中的核心關切。
倫理與法律的異同
倫理與法律都是規範人類行為的準則,但兩者在性質與約束力上有所不同。法律規範的是外在行為,以保障個人或群體的權利為本位,具有強制性;倫理則著重內心的道德判斷,強調行為動機的善惡與個人義務,涵蓋範圍往往比法律更廣。一項行為即使不違法,仍可能不符合倫理規範;反之,某些倫理上可接受的做法,在法律上卻可能存在爭議。
三大倫理理論
規範倫理學為長照人員面對道德問題時提供行動指南,主要分為三個理論取向:
道義論
重視動機
評估行為的對錯應由行為本身的特點決定,而非結果。只要行為動機良善且符合道德原則,該行為就是對的。代表人物為康德(Kant),強調「意願的道德自主」,認為人應依據道德原則做出自我決定。
功利論(效益論)
重視結果
行為的對或錯取決於結果的好壞。只要能促進幸福、帶來最大利益的行為就是善的行為。代表人物為米爾(Mill),強調個人思想和行動的自主,只要不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即可。
德行論
重視品格
行為出發點具有美德就是好的行為。不只重視單一行為,也重視情感、人格與道德習慣,強調以理想的人格典範作為核心,注重「良好關係的養成」與「道德判斷能力的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