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2012年起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發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將身心障礙視為個人健康狀態與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不再僅以疾病或缺損來定義障礙。台灣據此將原本的16類障礙整併為8大類。(ICF),將身心障礙的認定從過去「以疾病為中心」的醫療模式,轉向「以功能為核心」的社會參與觀點。目前全國約有121.5萬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這個數字反映的不只是醫療上的診斷,更是生活功能受限需要社會支持的真實需求。
ICF八大身體功能分類
新制將身心障礙依照身體系統功能區分為八大類,每一類對應不同的功能範疇: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與
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
與感官功能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
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
與呼吸系統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
與內分泌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
系統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
與動作相關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
構造及功能
兩階段鑑定制度
目前的鑑定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鑑定醫師與醫事人員評估身體功能及構造;第二階段由社工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需求評估。鑑定完成後,醫院須在10日內將報告送交戶籍地衛生局審核,再轉由社會處辦理後續的需求評估與福利連結。
修法動態:2025年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12月18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四大重點如下:
- 禁止騷擾與合理調整明確入法
過去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雖已在國內推動,但「禁止騷擾」與「合理調整」並未寫入母法條文。本次修法將兩者正式納入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對身心障礙者進行騷擾或歧視,且雇主、學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調整措施(例如調整工作流程、提供輔具或手語翻譯),使障礙者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社會。 - 個人助理服務正式納入法律保障
個人助理不同於一般居家照顧服務,是由障礙者本人主導、決定服務內容與時間的自立生活支持模式。過去個人助理服務僅依靠行政計畫推動,缺乏法律位階。本次修法將其正式入法,保障障礙者依自身需求使用個人助理的權利,有助於推動從「被照顧」到「自主生活」的服務典範轉移。 - 市區道路與人行道須訂定無障礙改善計畫
現行法規對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已有規範,但市區道路與人行道的無障礙改善長期缺乏明確法源依據。本次修法要求各地方政府須針對市區道路與人行道訂定無障礙改善計畫並落實執行,包括增設斜坡道、導盲磚、降低路緣等,確保輪椅使用者與視覺障礙者能安全通行。 - 違規機構加重罰責並公告資訊
針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機構(如安置機構、照顧機構),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列「公告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的規定。此舉透過資訊揭露產生社會監督效果,促使機構落實服務品質,保障收容者的基本權益與人身安全。